我们在上期文章中提到,在德国,根据工匠的能力,由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签订的劳资协议来决定待遇,并保证良好的待遇。但一些企业对劳资协议感到不满,纷纷退出行业协会,以低于劳资协议的待遇雇佣工匠,或者大量使用兼职工作等方式,以低工资雇佣工人。为此,德国开始采取措施,例如几年前制定了前所未有的最低工资法,然而,德国的制度仍然存在问题。
但是,在德国,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即使是打工者,没有加入社 电报数据库 会保险或雇佣保险,也必须根据所支付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打工者无法像日本那样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结果是,该制度的设定不像日本的130万日元门槛那样,不给企业调整劳动时间的动力。因此,虽然被称为450欧元门槛,但劳动时间的调整只是根据劳动者自己的意愿,而不是根据企业的意愿。
这样,德国就利用了两种低薪劳动力:双元制学徒制和迷你工作制(兼职工人)。生产率低的行业似乎特别依赖这种廉价劳动力。
德国也长期实行与日本“个人编号”(My Number)制度类似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因此收入和纳税得到了妥善管理,即使在多个地方工作,所有税款也会被汇总,计算个人和法人的税额以及社会保险费,因此负担似乎得到了公平分担。而日本的该制度存在诸多扭曲和漏洞,损害了负担的公平性,因此有必要在未来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