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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保留和账户出售/转介限制成为科罗拉多州公平债务催收法案拟议变更的主要内容

Posted: Thu Dec 26, 2024 3:49 am
by sohanuzzaman55
科罗拉多州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简称“CFDCPA”或“法案”)合规主管 Nicholas Brechun 发出了召开利益相关方会议的通知,以讨论对该法案的修订。利益相关方会议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下午 2:00 举行

拟议修正案的红线部分可在此处查阅。最重要的是,建议的规则变更包括:

规则 1.05(4) - 禁止被终止的许可证持有人向另一个许可证持有人出售收集账户的权利,而是只允许第二个许可证持有人从客户那里购买推荐权;
规则 2.03(2) – 将合同、票据、协议或“其他文书”与法规一起 台湾电话营销数据 列入允许持牌人建议在现有债务中增加收款成本的来源清单中;以及
规则 2.07 – 要求债务催收人员保留两年的通话记录,并规定保留的记录和摘要都必须准确。
拟议的规则变更还为催收机构提供更多时间来执行某些功能,明确现有的时间表,并允许催收机构针对某些服务索取额外费用。这些规则包括:

规则 2.04 - 将收款机构必须向多付十 (10) 美元的消费者退款的期限从五 (5) 美元提高到三十五 (35) 天;
规则 2.05 –将收款机构必须退还消费者有争议的付款的时间段从五(5)个工作日更改为七(7)个日历日;
规则 2.06(1) - 将消费者提出付款请求后提供付款声明的期限从十 (10) 天延长至十四 (14) 天,并允许收款机构对一年内要求提供的每份额外声明收取的费用从五 (5) 美元提高到十 (10) 美元;
规则 2.06(2) - 将提供债务已全额支付或结清的确认声明的时间从十 (10) 天延长至十四 (14) 天;
规则 2.14(2) - 如果消费者对口头付款授权提出异议,收款机构必须退款的时间段从五(5)个工作日更改为七(7)个日历日;
规则 3.01(2) - 如果持牌人的信托账户信息在变更之日起三十 (30) 天至三十五 (35) 天发生变化,则延长提交新的银行授权表的时间;以及
规则 3.02(1) - 将退还未确认账户付款的时间从收到付款的月份结束后三十 (30) 天延长至三十五 (35) 天。
拟议的变更还将包括以下规定,逐步淘汰传真并提倡使用电子邮件:

规则 1.04(1) – 允许将警告持牌人的信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持牌人的合规联系人;
规则 1.07 – 取消通过传真通知管理员许可证持有人地址变更的方法;以及
规则 2.15 – 收款机构不再需要在被许可人提供联系信息时提供传真号码。
Brechun 先生的利益相关方会议通知要求许可证持有者和相关方“尽快就这些主题或其他规则制定主题提供任何书面反馈”。此外,“任何拟议规则的最终草案将在规则制定听证会前至少 20 天向科罗拉多州州务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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