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我看来,不受欢迎的人的概念并不适用于联合国相关的豁免权(原因如下),但《美国/联合国总部协定》确实规定了一项程序,美国可以据此要求另一个国家的驻联合国代表离开美国领土。该程序在第 13 条中概述,其中第 (b) 款规定,美国关于外国人居住的法律不得用于干涉各国驻联合国代表的特权(根据该协定第 11 条),具体而言,美国法律: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该人因其以公职身份进行的任何活动而离开美国。”
实际上,该段的其余部分表明,联合国相关人员(包括其他国家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驻联合国代表)只能因滥用特权和豁免从事其官方身份以外的活动而被要求离境。因此,与外交和领事官员不同,美国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要求离境:(i)与有关人员的活动有关,即不是因与该人无关的原因;(ii)与该人官方身份以外的活动有关;(iii)滥用授予该人特权和豁免。该条款随后列出了美国希望驱逐联合国相关人员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根据该程序,驱逐联合国相关人员的程序只能在美国国务卿批准后才能启动,如果是其他国家的代表,则必须与该国磋商后才能启动。
在本案中,很明显,所涉活动(雇用家政人员)是印度代表官方职责范围之外的行为(见我之前的帖子 -第一部分)。人们也可能认为,在本案中以豁免权为由拒绝起诉是滥用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并非旨在保护外国官员免受东道国法律的约束。因此,有充分理由表明,驱逐印度代表的实质性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目前尚不清楚的是,协议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得到遵守。尤其不清楚的是,美国是要求印度撤回代表,还是要求召回代表。美国似乎有权提出召回要求,如果印度同意这一要求,则不违反《总部协定》。但是,如果美国要求召回印度代表,正如一些媒体报道所暗示的那样,美国应该遵循《总部协定》规定的程序。根据第 13(b) 条,首先要求印度和美国进行磋商;然后美国国务卿需要同意在美国启动要求印度撤离的程序;这些程序必须允许印度代表。或许,上周发生的事情可以被视为磋商阶段。如果美国只是要求印度召回其代表,印度可能认为最好同意这一要求,以此作为结束这一事件的手段。事实上,鉴于第 13 条的规定,该规定允许以超出官方能力范围的行为为由强制代表离境,印度应该很清楚,最终美国会要求代表离境。